工作期限限制:
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sdsdsd之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
受聘僱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期間無違反法令規定情事而因聘僱關係終止、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出國或因健康檢查不合格經返國治療再檢查合格者,得再入國工作。 但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十二年。取消外勞應出國一日後始得再入國工作規定。
工作期限限制:
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
受聘僱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期間無違反法令規定情事而因聘僱關係終止、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出國或因健康檢查不合格經返國治療再檢查合格者,得再入國工作。 但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十二年。取消外勞應出國一日後始得再入國工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