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工作注意事項

– 未經許可,不得工作: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

工作期限限制:

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
受聘僱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期間無違反法令規定情事而因聘僱關係終止、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出國或因健康檢查不合格經返國治療再檢查合格者,得再入國工作。 但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十二年。取消外勞應出國一日後始得再入國工作規定。

未經許可,不得轉換雇主:

外勞未經許可,不得轉換雇主,即不得受聘僱許可以外之雇主。

工作地點變更規定:

一、外籍家庭看護工得隨受看護人所在地遷移而變更;家庭外籍幫傭得隨雇主所在地遷移而變更,均不須報備申請許可,惟需向當地警政機關辦理居留地變更報備。
二、製造業及營造業除符合調派規定,外勞工作地點不得任意變更。(連結本網站「申辦事項篇」之調派規定)

不得從事許可以外工作:

以居留證上註明之工作種類為主。例如營造業聘僱之外勞,得從事之工作類別,以勞動部告指定者為限。不得從事需相關證照之工作(如職業駕駛、起重機操作員等)。以上,雇主如有違法情形,外勞可向相關單位(如外勞輸出國在華辦事處或各地方政府勞工主管單位或各地外籍勞工諮詢服務中心)申訴,或以1955外勞申訴免費專線檢舉。